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虎胆县令 第四十七章 肃清吏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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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四部虎胆县令第四部虎胆县令第四十七章肃清吏治  “官人”者,异乡之人,“官人”年满者三考;“吏人”则长子孙于其间。ZuiLu.NET“官人”视事,则左右前后皆“吏人”也,故“官人”为吏所欺,为吏所卖,亦其势然。“吏人”自食而办公事,且乐为之、争为之者,利在焉故也。故“吏人”之无良心、无公心,亦势使之然也。(《象山先生文集)

  这段话说白了,就是吏员大多是当地豪富世族推选,世代盘踞地方衙门,早已里外勾结成一气,形成地头蛇之类的势力。而“吏人”身份卑下、仕进无望,俸禄也不算优厚,何以还有这么多人争着当吏呢就是看中这些位置是发利市的渊薮。因此别指望吏员会凭“良心”秉公办事。而“官人”是外乡之人,上任之初连语言交流尚是障碍,哪谈得上熟悉民情,明察秋毫?好容易干到有点熟悉了,又得依官制调动,再派来的继任者,一切又从头开始循环。

  所以再精明的官员,也无法完全摆脱吏员的欺瞒和干扰,倘若这官员本来就是如贾贺辈庸碌无能之辈,自然就更要成为吏员的俘虏而遭其随意摆布。

  更可惧的是,国家的领导阶层皇帝和中枢大臣们,并没有几个人能够意识到这些底层办事人员,对整个国家结构的巨大侵害,他们如同数目不可计数的白蚁,日夜啃食着庞大帝国的基础。

  作为基层官员地丁晋。是少数几个能清醒认识到这种胥吏危害严重性的人。他曾经利用地方官员每年仅有的几次“上奏”机会,向皇帝和诸位相公上过几个折子,都石沉大海。而他尚不知道的是,其中的一封“上书”,曾经引起过“同平章事”兵部尚书武元宗地关注。不过武元宗关注地只是丁晋奏折中关于文裕县如何治理“河沙”的办法。对于微不足道的“胥吏”出现一些贪赃舞弊之事,就连这位被世人称赞“聪明多大略,清明谨慎、博学洽闻”的宰相公,都没有引起丝毫的重视。

  官小言微地丁晋,只能叹息一声。转过身来将自己地份内事情做好。

  丁晋对付“猾吏”地手段。可以用五个字概括:用、督、除、罚、奖!

  “用”。即是选择有能力、品德良好的胥吏任用。有能力就是办公能力强;而品德良好,因主要取决于长官的主观判断,容易有失偏颇、出问题。丁晋干脆也将其选择地办法书面化、制度化,谓之:一要观其行。二要明其心。观其行,辨识贤良;明其心,辨识君子。并规定了“量化标准”:为其人打分的判断者不能少于三人,这是防范个人眼光地局限性。总结来说,就是要聘用“能人、贤人”,并且制定一定的测验标准。

  “用”的意思,除了聘用外,还得会用。丁晋在长期的工作实践中发现,心无旁鹜专心于公务的衙门一般不会黑暗,要让官吏们忙碌起来;有事可做,防止他们“有能力的心”闲置下来,从而思谋一些损公肥私、徇私舞弊之道。

  尤其是对于那些刚进入“公门”的年轻小吏来说,他们对工作尚处于新鲜好奇、满腔热忱阶段,思想比较单纯,没有学会和习惯享受权力带来的种种好处,没有培养出油滑、形式主义、明哲保身等官僚作风,此时,如果没有相应的、让他们能全身心投入的工作,他们便容易产生懈怠,很容易被那些奸猾老吏影响从而变质。

  为此,丁晋将县署公务再次细分,几乎每一份特定的工作,都细分到了特定的吏员手上,并将这些工作制定了详细到苛刻的办公步骤,每一个胥吏,必须对自己所负责的专项工作负责。

  这一过程中,因着制度的存在,使得政府工作较过去有些繁复,但尚在可允许范围之内,更从根本上,限制了胥吏弄虚作假及其舞弊的可能,这已经是“督”字的范围。

  “督”,谓之督促、监督两个意思。督促为分管长官(如分管某具体工作的司曹之类)要督促属下众胥吏,将分配到他们手上的工作,从头到尾顺利完成且不能出岔子,也就是“长官负责制”。而监督,则是丁晋在分管工作的官和吏之外,单独设立一只“监察人马”,这批人员的工作就是监督政府办事人员,脱离生产,只事督察之责。丁晋为他们起名为“监事吏”。

  “监事吏”有些类似朝廷中枢监控百官的御史,不过这大概是大周帝国第一次出现在地方政府的监察人员,丁晋算是开了历史先河。而“监事吏”不固定人员,定期由县署所有官吏轮换,这一点上更有着甚于“御史制度”的优势。

  “监事吏”是脱产工人,不用劳动就能得到薪水,但不是没有具体要求,如果在担任监察吏期间没有发现枉法人员和行为,而过后又被调查出案件,或者任职期间被其他官、吏认为不公正、不合格,就可能面临罚薪甚至开除的危险。

  “除”字便是为这种不合格的人员准备的,林子大了什么鸟都飞进来,衙门里少说也有上百名办事人员,领导们一个疏忽或者看走眼,就可能让不学无术的人混入。鱼目混珠的危害,除了浪费国家财力外,还可能引起其它问题,一块烂肉坏了满锅汤的事情并不少见。

  例如,文裕县田曹曾有个姓马的书吏,此人读了很多年书,还曾上京赶考过,失败几次后,一气之下,回家乡做了政府的一名办事员,工作态度倒是很认真,就是有个迂气的毛病,也就是书呆子劲。

  有一次。马某因为一个工作上地问题钻了牛角尖,半夜三更睡不着,然后去敲县令丁晋的房门。丁晋以为出了什么大事,急急而出,马书吏说:“我在想个问题。四月份里。农户们又要忙种田,又要忙养蚕,太辛苦了。衙门里可以出一张告示,让百姓四月种田,十月养蚕。大人你觉得如何?”丁晋又好气又好笑。问他:“十月里哪来桑叶喂蚕呢?”马某哑口无言。

  这就叫读万卷书。不如行万里路。过后,丁晋觉得马某这个外行不能适应田曹的工作,于是将他“除名”。不过怜惜他家境贫寒,又有老父母在堂。于是给他在唐家的粮店找了份记账的工作。

  马书吏没有能力,虽无过错,也被“开除”;还有一些胥吏,虽能力出众,但或者是怠于本职工作、或者是徇私舞弊、或者是玩忽职守,只要是犯有错误,便要被“罚”。好地制度,还必须有好地处罚条例作为辅助手段,否则制度再好,也是徒有其表,无人遵守。

  “罚”之一项,可大可小,重者如收黑钱的那两位捕快和“仓吏”李狗儿,除了“肉体处罚”,还要按照律法明正典刑;稍逊之者,即便够不上坐班房,也是立即“除名”,毫不手软;再轻者,比如上班迟到、下班早退、工作马虎之类,也是要被处以“鞭笞”“仗治”之刑,这比照朝廷的律法,更要严酷一些,丁晋的“铁县令”外号,毕竟不是白叫的。

  制定严格地制度,并使专人监督,除其无用无能者,罚其惫懒懈怠之辈,这“用、督、除、罚”四字虽能有效震慑群吏、驱其兢兢业业工作,但“御人之法”,如一味偏之以刚,虽然可行一时,但终究不是长久良策。

  杜黄裳曾为丁晋讲过这样一个故事:说地是先帝念宗在世地时候,提拔以“严酷、明察”著称的袁问为京兆尹,袁问在当时是出了名的清官能吏,更是个办案能手。

  有一次,一个人犯法,按律当受脊杖,这是一种非常冷酷地刑罚,很多犯人挺不过打完板子,便死在堂下,这个人很害怕,便事先去贿赂值堂书吏。这个赃吏受钱后关照犯人说“审讯后老爷一定会命我写责状(用刑前的文书),这时候你就大喊冤枉,我自会为你辩解。”果然,袁问升堂审过案由后,便要这赃吏写责状,犯人如吏所嘱,分辩不已。那吏员大声骂道:“快吃了脊杖便滚出去,别多嗦!”

  袁问听见了,马上对这吏员地卖弄权势产生厌恶之心,反过来将吏员责罚一通,那个犯人倒从轻发落了。在一向御下极严的袁问看来,这就叫“以抑吏势”,但是却不知已为吏所卖矣!

  更悲惨的还在后来,袁问因过于清正,得罪了一名侍御史,御史将袁问一些捕风捉影的事情诬告给皇帝,念宗下令查明实情,结果下面的胥吏对这位领导多诽谤之言,袁问便被贬到涯州做官,病死在了上任的路上。

  袁问以“刚正不苟”对下属胥吏,不仅没有达到应有的效果,反而被奸猾小吏利用了他的性格,不知不觉中为他们谋取了利益,而最后还死在这些奸妄手中,让人听了可悲可叹。

  丁晋的境遇虽然和袁问大不同,和下属的关系也没有他那么糟糕,不过总归是能从别人的经历中,体会出一些对自己有益的东西,一味刚硬不行,一味柔弱更不可,刚柔相济才是正道。

  “奖”,便是此理,既罚过,就必须赏功,有功劳者必重赏,赏罚分明,人心自可归向;且这些不入流品之胥吏,既入公门,注定从此将再无仕进可能,志向上没有了追求,唯图“利益”二字,这是人之常情,不能否认,也必须正视,只有正视这种心态,才能循循善诱,导入正途。

  这也是为什么丁晋制定出新制度后,虽有瑕疵,但也无修改完善之心,水至清则无鱼,给胥吏们留下来一些可钻之无关紧要利益,对官、吏双方都有好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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